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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法院严打食品犯罪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部门: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5/10/25 13:51:24   阅读次数:66066

电白法院严打食品犯罪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时刻触动社会良知与诚信风尚的“底线正义”。针对近年来“毒花生油”、“镉大米”、“毒海参”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问题,电白区法院积极运用刑罚手段,重拳出击,严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守护百姓 “舌尖上的安全”。今年15月份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711人,同比分别上升250%175%

【典型案例】

“黑心”商人生产、销售“镉”大米获刑一年

2014514,被告人陈某辉从广东省阳春市某粮油实业公司以1.1元每斤的价格购买了原料稻谷33590公斤,后在其个人独资经营的岭门河头粮食加工厂进行加工后销售。2014817,被告人陈某辉将上述稻谷加工成的大米以1.48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00斤。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2000斤大米的抽样进行检验,该批大米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镉(以Cd计)标准要求是mg/kg0.2,检测结果为0.33]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辉对购进的原料稻谷33590公斤加工成大米后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生产、销售记录,无法对产品进行召回。岭门某粮食加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人陈某辉,经营范围及方式含有加工、销售大米,并取得大米生产许可证,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大米,且对生产的大米负有检验义务而没有尽到,存在主观故意,致使镉含量超过安全标准65%的大米流入社会,数量达数万斤,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罚。鉴于陈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违禁“料”里泡出有型海参

20144月份开始,被告人关某麟购进干货海参,后使用过氧化氢浸泡加工处理后再出售。2014111816时许,公安机关联合食品监督执法部门查获被告人关某麟生产有毒有害海参窝点,现场查扣了半成品海参15件、烧碱、双氧水及三个过氧化氢空桶等物品。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海参浸泡水、浸泡海参均含过氧化氢成份。

另查明,2014111816时许,公安机关联合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到被告人关某麟生产有毒有害海参窝点执法时,现场员工打电话告知关某麟,关某麟主动回到执法现场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麟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关某麟主动回到执法现场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夫妻档”生产、销售黄曲霉素超花生油

2012年开始,被告人杨某扬、黄某兰夫妻在电白区南海街道霞里街经营花生油加工、零售生意,他们每月向本地区群众大约销售1500斤花生油。2014125日,电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到杨某扬、黄某兰经营的花生油加工店对其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查,检验结果为被抽检的花生油黄曲霉素B1严重超标,为不合格样品。20141215日,公安民警对杨某扬、黄某兰经营的花生油加工厂进行查处,扣押了原料花生米一千公斤、成品花生油十五公斤。

    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扬、黄某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花生油)其中含有黄曲霉素B1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刑罚。

鉴于被告人杨某扬、黄某兰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杨某扬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某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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