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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
发布部门:麻岗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13/11/2 8:56:39   阅读次数:13587

广

 

(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285号

原告庞XX,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XX号。

被告汪XX,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观珠镇XX村。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庞XX诉称,原告与被告汪XX是同学关系,被告所经营的企业由于资金紧缺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碍于同学情面于2010年6月20日先后借给被告现金340000元和100000元,两笔借款合计440000元,约定于2010年9月20日内还清。被告分别立了借款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于2010年7月至同年9月间先后两次偿还借款各20000元,共40000元,尚欠400000元借款经原告于2011年9月4日向被告催收无果。为此,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9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二、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XX承认尚欠原告庞XX借款400000元是事实,并定于2012年4月25日按每月25日前由被告向原告偿还至少10000元,于2013年6月25日清偿欠款400000元给原告;若被告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同意放弃对被告计付利息的请求,否则,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借款利息至还清款日止。

二、上述欠款由被告存入原告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电白支行的个人帐户(帐号:XXXXXXXXXXXXX,户名:庞XX)以偿还债务。

三、本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汪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陪审员   谢琼珍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李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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